禄劝县、镇雄县、元江县、腾冲市、元谋县、弥勒市、富宁县、镇沅县、景洪市、祥云县、瑞丽市、宁蒗县、兰坪县、香格里拉市、云县人民政府:
为规范、有序推进全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工作通知》精神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现将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示范县建立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村流通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应用和推广,在发展农村物流、促进农产品等网络销售、完善农村市场体系、提升农民生活品质、推动精准扶贫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每个示范县建设1个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乡镇服务站点覆盖率100%,行政村服务站点覆盖率达到50%以上;开展电子商务培训10000人次以上;争取电子商务交易额同比增长30%以上,网络零售交易额同比增长35%以上;建设县、乡、村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体系,物流快递企业乡镇覆盖率超过80%,且覆盖所有村级电商服务点。
二、工作内容
(一)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应因地制宜利用现有资源,固定场所,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门头应统一有“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和“XX县(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字样。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应具备常规的业务对接、咨询等服务功能,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提供县域网络交易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培训孵化、产品对接、品牌建设、网络推广、金融信用等特色增值服务内容;应设立服务前台和线上体验区,并配备专业服务人员,负责为区域内企业、网商、服务商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开发线上服务平台系统,具备电子商务资讯、数据采集统计分析、服务内容展示、电子商务(远程)培训和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展示等功能,预留和开放接口,能接入省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农村电子商务信息系统;建立公共服务中心服务项目公示、服务时间、设备管理、网站平台信息维护、投诉反馈机制、公共服务中心岗位职责和考核指标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建设
乡(镇)、村服务站选址应优先考虑安排在建档立卡贫困村,场地应选择村民日常活动集中区,可以利用已有的供销社网点、“万村千乡”农家店、农村商贸中心、村民活动中心等。已有电商企业服务站点的乡(镇)、村可以考虑合并建设。服务站点门头应统一有“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和“XX乡(镇)或XX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字样;乡(镇)、村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向村民宣传服务站功能、提供电子商务相关行业资讯;向村民提供农村电子商务普及培训;网上代买代卖;水、电、宽带、话费等基础项目的网上缴费,代收代发快递,飞机火车汽车票代购和酒店预定等便民服务,与金融机构合作,提供小额取现、生产贷款等金融增值服务;与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合作,开展农资销售、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乡(镇)、村服务站对各个电商平台提供开放式公共服务,不能仅为一家平台服务。一个行政村中央财政支持建设服务站点个数不超过一个。乡(镇)、村服务站应定期向县级公共服务中心报送各类信息,并建立健全日常网络安全管理、货物收发管理、农产品收购等管理制度。
(三)县、乡、村三级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
各示范县(市)应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建立农村电子商务物流解决方案,主要包括建设农村物流仓储中心、农村物流运输体系及农村物流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县级电子商务物流仓储配送中心能够进行网购网销商品的包裹接发、品控分拣、存储配送和售后服务。乡镇、村的物流中转点应在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开辟物流服务区实现,避免重复建设。物流运输体系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农家店、邮政所、乡村新型商业中心、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为基础,结合邮政、供销、商贸流通企业现有的乡镇物流配送网络,交通运输部门的农村公交班线,以及本地货运等各种运输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农村物流信息管理平台重点协调统筹农村上下行物流资源,降低农村物流收派成本。让快递跟踪信息能够从县级物流仓储中心传达到农村,让农村群众实时查询到包裹在县域内的流转情况。县级物流中心到村级网点的物流配送能在72小时内完成。
(四)农产品品牌培育、质量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
品牌培育主要建设农产品开发体系,让农产品能实现在线化、互联网化、品牌化。支持开展“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加强农产品的营销策划和推广;质量保障主要建设农产品品质管理体系,支持建立农产品溯源系统和开展质量认证,实现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查;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支持开展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冷链物流等设施建设。
(五)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
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可考虑与本地院校、职技学校、党校、行政培训机构等紧密结合,在公共服务中心之内设立培训中心或培训学校;鼓励丰富培训方式,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相结合。要制定培训的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各类院校、培训机构重点对农村青年、建档立卡贫困青年、返乡大学生、大学生村官、退伍军人、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等进行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操等方面培训;建立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实践教育机制,对培训进行跟踪,提供后续实践引导和服务,确保培训实效。
三、资金安排
(一)资金规模: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6〕399号)安排,支持每个综合示范县1500万元。
(二)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一是支持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不支持土建费用)不超过350万元;二是支持物流体系建设不低于资金规模的30%。每个示范县支持1—2个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建设,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不支持物流仓储中心土地购置费用,不支持物流配送补贴。三是支持培训体系建设不超过200万元,并且培训费用使用要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省关于培训的相关规定,各示范县应安排一定比例培训经费,对有条件、有基础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四是支持单个乡镇电子商务站不超过10万元,支持单个村级电子商务点不超过3万元;五是支持农产品品牌培育、追溯体系建设、质量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不超过单个项目投资总额的50%,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六是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建设、购买流量等支出。如有违反,将取消综合示范资格,收回已拨付中央财政资金。
四、时间安排
(一)2016年10月1日前,各示范县(市)根据本通知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制定切实可行的县(市)实施方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报省、州(市)两级商务、财政、扶贫部门备案。
(二)2016年11月1日前,各示范县(市)要按照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完成项目承办企业的选择,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报省、州(市)两级商务、财政、扶贫部门备案。承办企业启动项目建设。
(三)2017年2月1日前,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县级物流仓储中心投入运营。部分乡镇、村级服务站点投入运营。
(四)2017年4月1日前,各示范县(市)服务站点行政村覆盖率达到50%;物流快递乡镇覆盖率超过80%,且覆盖已建的村级服务站点。
(五)2017年6月1日前,本通知要求的工作内容基本完成。
(六)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通知,接受第三方绩效评价。
五、工作分工
(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是综合示范工作省级牵头部门,负责推动和建立省级工作协调、推进、督查机制。省商务厅是综合示范工作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促检查项目进度;省财政厅负责中央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督查;省扶贫办负责指导电商扶贫工作和参与项目督查。
(二)各示范县(市)所在州市商务、财政、扶贫部门是综合示范工作的州市牵头部门,负责推动和建立州市级工作协调、推进、督查机制。州市商务、财政、扶贫部门应每个季度到示范县联合督查项目进度,并将督查情况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三)各示范县(市)是综合示范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综合示范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负责建立验收标准和制度,对综合示范各个子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负责按部、省要求进行系统对接和信息报送。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示范县(市)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全县相关单位、乡镇和企业的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形成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推进机制;要把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与“三农”、“双创”以及乡村新型商业中心建设特别是扶贫工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
(二)坚持公开透明。各示范县(市)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对工作方案、决策过程、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使用、项目进度等综合示范全过程信息进行公开,并设置征求意见、纪检和审计窗口,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项目管理。各示范县(市)要准确把握工作内容,积极推进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杜绝骗取、挪用中央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严格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四)创新投入方式。各示范县(市)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探索资金投入新方式,积极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股权投资或公私合营(PPP)等方式,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注重示范带动。各示范县(市)要立足自身优势,扎实开展示范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路径,辐射、带动其他县(市)农村电子商务共同发展;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构建项目运营的长效机制。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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